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楊靖暉
- 被告
- 詳耘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智遠(兼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雪莉(即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陳煌茂(即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
- 住○○市○○區○○○路000○00號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為被告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雅志於民國114年3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陳雅志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為被告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4月21日具狀為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