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楊捷羽
- 當事人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劉嘉凱律師 黃鈺茹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崇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主文欄第四項、第五項應更正移列至第五項、第六項,第五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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