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煌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茹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耀崇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主文欄第四項、第五項應更正移列至第五項、第六項,第五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