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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捷羽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99,540元【計算式:564000元+自112年10月17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9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564000元×(1+95/365)年×5%=5995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合併計算本訴及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51元(計算式:55251元+12000元=67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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