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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 原告
    許嘉真
  • 被告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 告 許嘉真 訴訟代理人 沈柏亘律師 被 告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2月21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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