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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號

排除噪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呂明龍

上訴人
原告
曾騰漳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李永裕即國王主題餐廳休閒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噪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11至113頁)。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查(本院卷第115至121頁),上訴人之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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