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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景裕

原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錢威旭
訴訟代理人
賴佑昌
被告
何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114年9月25日答辯狀就原告確定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範圍如原告言詞辯論㈠狀二之㈡所主張偏激言論列表部分(該狀第4頁),漏未答辯,致該部分事實尚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1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就上開漏未答辯部分具狀提出答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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