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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陳志曜
原告
蔡瓊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楷翔律師
被告
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具狀陳稱已召開最新股東會,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無不合,應再開本件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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