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5號
- 原告
- 陳志曜
- 原告
- 蔡瓊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楷翔律師
- 被告
- 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具狀陳稱已召開最新股東會,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無不合,應再開本件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465號
薛西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被告具狀陳稱已召開最新股東會,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無不合,應再開本件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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