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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郭文通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佳璋 被 告 郭佳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昕昌模具有限公司(下稱昕昌公司)邀被告李佳璋、郭佳螢為保證人,於民國111年07月15日向原告借 款共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7月15日起 至116年7月15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之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機動利率加碼5.37%計算,並採機動利率調整(下稱系爭消費借貸契約)。詎被告昕昌公司對上開借款本息僅分別繳至114年2月23日、同年5月14日,尚欠原告本金1,116,207元、274,838元,合計1,391,0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李佳璋、郭佳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同意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計算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之債,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示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權利。」,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昕昌公司向原告借款,並由被告李佳璋、郭佳螢擔任連帶保證人,及被告昕昌公司尚積欠原告上開借款餘額未清償等事實屬實,業見上述。從而,原告依系爭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朱梅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1,116,207元 1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7.09%(1.72%+5.37%)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 2 274,838元 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97%(1.6%+5.37%) 自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 合計 1,391,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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