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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陳景裕

  • 當事人
    許雅婷黃崇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10號 原 告 許雅婷 被 告 黃崇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崇恩於民國113年8月中旬某日,經「陳登琪」介紹,加入「陳登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悍匪」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並聽從「陳登琪」之指示,負責向被害人收取款項。而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同年6月中旬某日起,向原告許雅婷佯稱 :下載商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9TZ的APP,投資股票獲利 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8月26日11時7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號85度C高雄富國店,經被告交付「 商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後,面交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予被告。嗣於同年9月6日10時29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多那之自由門市,經被告交付「一九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存款憑證後,再面交700,000元予被告。被告收受上 開款項後,復依「陳登琪」指示放置在指定之地點,交予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致原告受有1,000,000元之損害。為此 ,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刑案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本件對原告施行詐騙的人伊都不認識,伊也沒有收到報酬,希望可以賠償少一點,伊目前在執行,不確定何時可以出監,要等伊出監才可以償還,伊自己是低收入戶,還要扶養2個小孩,伊 當時就是想要多賺一點錢,朋友才介紹伊去當車手,伊對於原告感到很抱歉,目前在監執行也會真心悔改,希望原告不要跟伊請求利息,伊會還不完等語,作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之上開侵權行為事實,業據原告於刑案警詢中指述綦詳(刑案警卷第17至25頁),並有原告提出之面交時拍攝被告之照片、偽造之「商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及「一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附卷可稽(刑案警卷第31至41頁),被告於刑案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亦均坦承不諱(刑案警卷 第3至9頁、偵卷第29至31頁、審金訴卷第34、42頁),且被 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有罪 ,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卷第13至18頁),是本院參酌卷 內資料,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因被告前揭不法共同詐欺行為受有1,000,000元之損害,且二 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1,000,000元,自屬 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因此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併基於衡平,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於本院及刑案其餘陳述、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 六、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 定應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未支出其他費用,自無訴訟費用負擔,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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