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淑卿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簡子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其上訴利益,亦應以原告因分配表變更得受分配之利益為標準,依原告或被告上訴聲明之範圍計算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其上訴聲明之範圍,因分配表變更得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6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