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雅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季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5,8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78.4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500元=6,26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