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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昶燁

被告
美歐亞七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ZIO KEILI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毓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29,315元(計算方式如本院114年度審重訴字第42號裁定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7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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