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被告
- 美歐亞七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MARZIO KEILI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毓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529,315元(計算方式如本院114年度審重訴字第42號裁定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7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