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歐亞七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MARZIO KEILING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