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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陳景裕

  • 原告
    陳董鳳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董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4年1月22日公 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4年4月22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66207-8 股票 1 100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16020-4 股票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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