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姜川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依股份分配協議書,繼承取得配偶王天佑(民國112年10月20日歿)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遺失,已向股務代理人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113年11月23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上開過程及聲請人提出之股務代理人出具之函相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