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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俊霖

聲請人
林寶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10紙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聲請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10月2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共10紙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2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116 股票 1 10000 003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 股票 2 2000 004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 股票 3 3000 005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股票 1 500 006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0 股票 1 125 007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70 股票 1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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