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王碩禧
- 當事人周象忠即周蘇春來之繼承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周象忠即周蘇春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4年 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6月3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10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 張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 票10張,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4年6月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公證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4年 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395-9 股票 1 1000 002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396-0 股票 1 1000 003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397-2 股票 1 1000 004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398-4 股票 1 1000 005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399-6 股票 1 1000 006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400-0 股票 1 1000 007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401-1 股票 1 1000 008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402-3 股票 1 1000 009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403-5 股票 1 1000 010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6404-7 股票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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