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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昶燁

聲請人
陳美華即李政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本件原定114年11月12日上午11時整宣判,惟當日因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爰順延至停班後第一個上班日上午11時宣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15076-0 股票 1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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