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陳淑卿
- 當事人陳清源即展福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陳清源即展福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4年10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3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新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郭崇哲 展福工程行 台企銀行博愛分行 00301032676 14,700元 113年3月15日 EM7977503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