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王碩禧
- 原告李庭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李庭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4年 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9月1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股票1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4年 9月1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在卷可參,則本件公示催告程序之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2月19日始屆滿,惟聲請人於114年10月27日即為本件聲請,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上之收狀戳章可證,是申報權利期間既尚未屆滿,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洽,應予駁回。聲請人應待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再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53042-0 股票 1 3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