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黃新記
- 原告金華興企業社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金華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新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翁志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大晶企業社蕭海清 金華興企業社 高雄銀行岡山本洲分行 103101802616 76,335元 114年8月15日 00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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