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許慧如

  • 原告
    陳碧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陳碧宗(即林桂芳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柏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林桂芳所有,林桂芳於114月1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即聲請人、子女陳柏迪、陳柏凱及陳怡貝等4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 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聲請人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4年7月31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 網站,本院於同年8月21日公告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告及司法院 網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至29、33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425389-0 股票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禹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