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陳芸葶
- 原告曹盛菊美、曹家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0號聲 請 人 曹盛菊美 代 理 人 曹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拾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 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4月1日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6-9 股票 1 1000 002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7-0 股票 1 1000 003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8-2 股票 1 1000 004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9-4 股票 1 1000 005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0-0 股票 1 1000 006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1-2 股票 1 1000 007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2-4 股票 1 1000 008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3-6 股票 1 1000 009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4-8 股票 1 1000 010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5-0 股票 1 1000 011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6-1 股票 1 1000 012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7-3 股票 1 1000 013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8-5 股票 1 1000 014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9-7 股票 1 1000 015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20-3 股票 1 1000 016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21-5 股票 1 1000 017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22-7 股票 1 1000 018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7578-4 股票 1 1000 019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7579-6 股票 1 1000 020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7580-2 股票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