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 聲請人
-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彥宏
- 訴訟代理人
- 劉芷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徐守正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右昌分社 000007219 76,380元 113年8月26日 015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