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周佳佩

原告
李淑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及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18,56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18,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3,77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86元(計算式:4,500元+5,660元-3,774元=6,38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