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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蘇東隆
債務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李佳璋
債務人
郭佳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630,173元 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43% 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210,063元 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43% 11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55,508元 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5,545元 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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