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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雅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杜雅雯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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