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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0號

債權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熙
債務人
杜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杜雅雯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分48期(每月為一期),此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可稽。詎債務人自114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 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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