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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聲請人
劉金龍即劉建智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劉建智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劉建智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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