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98號
- 聲請人
- 張照媛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秀芬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愛龍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哲榮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雅琴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前列張照媛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張秀芬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
張愛龍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張哲榮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張雅
琴即張謝惠芳之繼承人共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