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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惟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惟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仁雄段282-19、282-36地號土地及其上110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橋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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