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18號
- 聲請人
- 黃秀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龍泉企業有限公司、李福得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金龍泉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李福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