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77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

聲請人
李慶榮
相對人
洪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洪淑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774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判決原判決部分廢棄,並諭知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爰依法聲請裁定確定之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774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本件原告)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上訴人負擔(即本件聲請人負擔百分之十),且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據此,聲請人於本案第一審及第二審支出之必要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裁判費 7,515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11,485元 由相對人負擔90/100,由聲請人負擔10/100 相對人洪淑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337元。 【計算式:11,485元×90/100=10,3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