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瓊丹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琦律師
- 被告
- 蔡宗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