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重訴字第57號
- 原告
- 林冠良
- 被告
- 旺亮木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8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5年7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