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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3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周佳佩陳芸葶陳任炫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於115年5月28日準備程序變更聲明請求廢棄前揭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4,360元,應補繳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任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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