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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8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林宏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1,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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