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被告
- 杜美聰
杜一良
杜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等就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前開附表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杜一良應將前開附表之不動產,於登記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杜美聰之債權額分別為本金新臺幣(下同)315,805元、202,919元,及利息770,132元、702,084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合計1,990,940元,經核系爭遺產其中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價值為1,716,667元【計算式:5,150,000元(即依原告提出之房貸預估單估算前揭房地價值為5,000,000元至5,300,000元,取其平均數為5,150,000元)×應繼分1/3=1,716,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存款合計為3,144元【計算式:(2元+664元+7,600元+1,166元)×應繼分1/3=3,144元】,合計1,719,811元;至系爭遺產中雖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1輛,惟該車輛車齡逾19年,且經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金額為0元,故不另行計價。是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準,核定為1,719,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960元,應再補繳14,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