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6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曾榮泰
被告
張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鐵皮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4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114,784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日(即起訴前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14,784元,至於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7,184元(計算式:192,400元+114,784元=307,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