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26號

給付承攬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周佳佩

原告
蒜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良
被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被告
林建坊

曾碧燕

李慈愛

李信愛

李慧慈

李慧婷

李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予原告,並自民國114年1月10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1月1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5月18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67,397元【計算式:1,000,000元×(1+127/365)年×5%=67,3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7,397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利息67,397元=1,067,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