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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周佳佩

原告
鄭羽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齡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莊齡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上開被告戶籍地址與台端起訴狀所列載者不同,請依更新記載該被告之地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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