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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景裕

原告
蘇雅娟
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思雁律師
被告
謝明軒
被告
王莉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律師

楊善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10月15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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