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5號
- 原告
- 蘇雅娟
- 訴訟代理人
- 鄭堯駿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思雁律師
- 被告
- 謝明軒
- 被告
- 王莉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晏甫律師
楊善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10月15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