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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凱婷

上訴人
被告
吳宗翰
訴訟代理人
劉玟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珮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5,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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