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關立美
- 代理人
- 趙海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4年度司催第1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
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4年9月1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月1
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1640812-7 股票 1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