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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陳譽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翊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顏翊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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