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2號
- 債權人
- 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賴美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子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一、債務人黃子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回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