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珷文
- 相對人
- 麥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麥恭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麥恭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