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珷文
- 相對人
- 麥恭銘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001 114年12月10日 300,000元 114年12月20日 002 114年11月5日 500,000元 114年11月20日 003 113年9月10日 600,000元 114年8月2日 004 114年11月10日 1,000,000元 114年11月20日 005 114年10月8日 1,200,000元 114年10月20日 006 114年8月10日 1,300,000元 115年2月8日 007 113年6月10日 1,800,000元 114年8月6日 008 113年5月8日 2,000,000元 114年8月8日 009 113年4月10日 2,200,000元 114年8月6日 010 113年2月10日 2,500,000元 114年8月6日 011 113年1月10日 2,600,000元 114年8月6日 012 112年12月10日 2,800,000元 114年8月9日 013 112年11月10日 3,000,000元 114年8月10日 014 112年10月10日 3,200,000元 1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