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黃秀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龍泉企業有限公司、李福得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金龍泉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李福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