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吳力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鑫能源有限公司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鑫能源有限公司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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