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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聲請人
吳力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鑫鑫能源有限公司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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